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关于领导成员对外活动有关事项的规定

来源:本站更新时间:2015-11-28
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关于领导成员对外活动有关事项的规定 (2015年6月25日起执行)


为了帮助研究会领导成员带头自律,维护研究会声誉,特做如下规定:

一、凡以研究会领导身份对外出席活动,均须事先向主持工作的执行会长报告;主持工作的执行会长以本会领导身份对外出席活动,则须向会长报告。报告的事项为出席活动的内容、主办单位以及被邀出席的方式(如是否发表讲话等)。

二、由于特殊原因未能事先报告时,必须事后补报。

三、凡以本会领导身份接受国内媒体采访时,须事先向主持工作的执行会长报告发出采访邀请的媒体单位名称、参访内容提纲、采访目的,以及拟发表的主要观点;主持工作的执行会长以本会领导身份接受国内媒体采访时,则须向会长报告。

四、凡以本会领导身份对外进行演讲时,须事先向主持工作的执行会长报告发表演讲的论坛名称、主办单位、受众对象、演讲题目和主要内容,尽可能提供准备好的演讲文字稿;主持工作的执行会长以本会领导身份对外进行演讲时,则须向会长报告。

五、凡以本会领导身份对外发表的讲话,其内容应限于本会的基本职责和业务范围,要有利于为社会提供正能量,不得背离党和国家现行的方针政策,不得背离社会公德,不得背离本会宗旨所规定的基本精神。

六、凡以本会领导身份在国内出席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,接受境外媒体采访,以及以本会领导身份出境访问,必须经过会长批准。

七、本会领导成员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,带头维护本会声誉,树立自身良好的公众形象。

八、秘书处要建立本会领导成员活动通报制度,以内部简报的形式及时向会员或理事通报领导成员的对外活动情况,以利于传递信息,加强沟通,增进了解,推进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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